第七条 司法救助专项资金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形:
(一)刑事案件中,因犯罪行为致被害人或其赡养、扶养、抚养的直系亲属遭受严重的生活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二)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或确无履行能力,致案件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生活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三)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造成严重的生活困难,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四)州级政法部门在执法过程中有一定过错或瑕疵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但依法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当事人生活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确需救助的;
(五)涉法涉诉信访人不服处理决定长期信访,反映的问题有一定合理性,生活严重困难,其他社会救助措施又难以落实,愿意接受救助并息诉罢访的;
(六)其他确需救助的情形。
第三章 申请、审核和拨付
第八条 州级政法部门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或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查明当事人符合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并经集体研究决定报请司法救助的,填写《阿坝州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审批表》(附表1),附包括救助对象的书面申请、基本情况、案件情况、救助理由和救助金额等内容的专题书面报告及救助对象所在地的村镇、街道社区等基层组织出具的其生活严重困难、需要救助的证明材料,先由县委政法委审核后报州委政法委审批。
第九条 对州级政法部门的救助意见,州委政法委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时审查决定是否救助,核定救助金额。
第十条 经州委政法委批准的司法救助项目,由救助主体将州委政法委审定的《审批表》及相关材料报州财政局,由州财政局审核后直接将资金预算下达各救助主体。
第十一条 各救助主体收到州财政局核拨的救助资金后应及时通知救助对象到指定地点领取。各救助主体应指定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负责救助资金发放工作,同时填写《阿坝州司法救助专项资金发放记录表》(附表2),作为财务处理的依据。根据第七条第五项实施司法救助的,受助人应书面承诺息诉罢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