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加强早餐点的日常监管。全面实行定人、定岗、定标、定考“四定”机制,确保卫生整洁、秩序井然、管理规范。全面推行早餐点12分计点扣分考核办法(另行制定),促使早餐点经营业主守法、守规、守时经营。
第十六条 加强对违规早餐点的执法整治。严格执行“持证”经营制度,加强对早餐点经营的巡查、监管,依法查处和取缔违规早餐点。
第十七条 加强早餐点管理的督查考核。将早餐点的管理纳入市长效综合管理考评体系,考核成绩计入各区和市相关部门长效综合管理年度总分,对早餐点管理情况每月小结、讲评、通报。对问题严重、监管不力、整改不及时的予以通报和问责。对早餐点管理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市、区、街道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 职责
第十八条 市各相关部门和早餐连锁经营企业在早餐点管理工作中的职责:
1、市市容局:负责本市早餐点管理的组织协调,指导各区加强对早餐点的管理。牵头对早餐点设置的地点和经营设施进行审核,负责对早餐点管理工作的督查考核,组织联合执法,取缔非法占道早餐点。
2、市工商局:负责加强对连锁早餐点提供配送的经营企业进行监管。
3、市卫生局:负责早餐点加工、经营卫生标准的制定;对早餐经营人员进行身体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并出具健康证和知识培训合格证书;对早餐点的食品生产、加工制作和经营进行卫生审核。
4、市商贸局:负责制定南京市“放心早点”工程建设和发展的规划及优惠政策,牵头组织对放心早餐企业的认证。
5、市公安交管局:负责早餐点设置地点的审核。
6、市市政公用局:根据市临时占道早餐点管理领导小组审核意见,对符合标准的早餐点发放临时占道经营许可证。
7、早餐连锁经营企业:强化食品生产、运输的安全意识,加强对所属早餐点经营人员的教育和管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各区可根据本管理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