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申报2009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项目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8]95号)
市政府各部门:
为提高政府依法行政的水平,根据《
锦州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2003年5月28日市政府第1号令),市政府决定编制2009年规范性文件发布计划,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是指市政府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适应行政管理的需要,在法定权限内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名称一般称“规定”、“办法”,以市政府令的形式发布。
二、各部门要结合我市2009年工作的重点和本部门的实际,在调查研究、区别缓急的基础上,提出2009年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项目,填写《2009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项目申报表》(见附件),连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已形成草稿的连同草稿),于2009年1 月10日前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处,电话:2653655。
对于在2008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中,已报请市政府修改但尚未完成修改任务的规范性文件项目,按照前款规定一并填入2009年市政府规范性文件项目申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