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大力发展教育和卫生事业。加快推进河东大学城、现代医院等项目建设;继续发展远程教育、职业教育、学前教育和高等教育,促进教育培训业快速发展;重点支持市属、驻军、民营、专科等医疗机构品牌化发展;不断提高社会保障能力和社会福利水平。到2012年,教育事业实现增加值14亿元,年均增长18%;卫生和社会保障事业实现增加值15亿元,年均增长20%。
八、加快发展服务业的政策措施
(一)在市政府统一监管下,将城市管理权、服务业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权、土地整理权、开发建设权下放到城区。按照属地受益原则,对城区新办服务企业增加的税收,原则上3年内市财政不参与分享。
(二)市级财政年预算安排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1000万元,主要用于国家和省服务业引导资金支持项目的地方配套和市级重大项目的贴息和补助。
(三)对涉及服务业的,国家税法规定的减、免、缓、抵、税前扣除、税前弥补亏损、提高起征点等优惠政策逐项落实到位。税收政策规定有幅度、属各级地税机关权限的,要严格按最低限额征收。对涉及服务业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对自主创新、节能减排、资源综合利用等方面的服务业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四)对符合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及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服务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服务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若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五)对新引进的国际知名品牌服务企业、跨国公司总部、跨国采购中心等项目,符合《辽阳市鼓励投资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的,可享受规定中的鼓励政策。对经市政府批准确认的重点服务业建设项目,在基本建设过程中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按《规定》执行,即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基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用于消防建设方面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除外)全免。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收取,取消和禁止不合理收费项目。
(六)凡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城市总体规划和商业网点规划的服务业项目,优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确保项目实施。加大中心城区“退二进三”力度,对城区中心地带关闭或迁出的污染大、附加值低等不适应城市发展的工业企业,退出的土地优先用于发展服务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