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葫芦岛市政府信息查询服务暂行办法


  (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及工程进度情况;

  (九)政府集中采购项目、限额、标准、结果及其监督情况;

  (十)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十一)行政管理职能及其调整、变动情况;

  (十二)行政机关办事程序、条件、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

  (十三)公务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任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等情况;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可主要采取下列方式获取政府信息:

  (一)现场查询。持单位介绍信或本人身份证、工作证及汽车驾驶证等有效证件之一,在市政府信息查询中心办理登记后,可查询有关政府信息。

  (二)网上查询。登陆葫芦岛档案信息网站(网址为:www.dahld.gov.cn),可直接查询。

  通过葫芦岛档案信息网站留言版,按照所需求的政府信息题目、发文字号及发文机关等顺序留言,并注明相关联系方式。

  (三)电话咨询。拨打葫芦岛市政府信息查询中心电话(3112377),可咨询有关政府信息。

  (四)信函咨询。信函中要明确所需求的政府信息题目、发文字号及发文机关,并简要说明所需求政府信息的用途。注明相关地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或传真等。葫芦岛市信息查询中心通信地址:葫芦岛市龙湾新区龙湾大街31-1号;邮政编码:125000。

  (五)其它可依法采取查询的方式。

  第七条 市政府信息查询中心对收藏的应依法公开的政府信息提供给申请人,在申请人履行有关手续后能够当场提供的要当场提供,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在五日内予以提供。

  第八条 政府信息应无偿提供。应当收取的政府信息打印、复制等成本费用的,须按省财政和物价行政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对生活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提供有关证明,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费用。

  第九条 市政府所属部门或有关机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辽宁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及《葫芦岛市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公开政府信息,并按规定时限和履行必要手续报送市政府信息查询中心。市政府信息查询中心按有关规定科学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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