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15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5日)废止太原市人民政府关于依法打击利用集体土地从事违法建设行为的通告
(并政发〔2008〕44号)
为规范集体土地管理秩序,依法打击利用集体土地从事违法建设行为,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市政府决定对利用集体土地从事违法建设行为进行集中查处。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类利用集体土地从事违法建设的单位及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用地,于12月10日前向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报告并接受处理。继续违法建设的,依法从严查处。
二、凡未经批准擅自利用集体土地的违法建设,必须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自行拆除,恢复土地原状。逾期不拆除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党纪、政纪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参与利用集体土地从事违法建设活动,一经发现,将依法严惩。利用集体土地从事违法建设所产生的买卖行为,购买或租赁规划、土地、建设及房管手续不全的房产、建筑物不受法律保护,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