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建立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长效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太原市建管委是我市可再生能源系统建设和运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太原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可再生能源系统建设及应用监督管理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任务是制定我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政策规划,实施推广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组织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申报实施,建立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支撑和保障体系,推进建筑用能结构调整和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长期平稳发展。
(二)积极宣传推广。充分发挥舆论导向与监督作用,大力宣传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应用的意义,积极推广具有示范效应项目的运作模式、技术应用、运行管理等成功经验,营造有利于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应用的社会氛围。
(三)建立完善激励机制。
1.应用太阳能技术。新建、改建的1 2层以下住宅建筑(含别墅)和新、改、扩建的宾馆、酒店、商住楼等有热水需求的公共建筑应采用建筑与太阳能一体化设计;12层以上建筑鼓励使用太阳能热水系统,可采取建筑与太阳能一体化设计;有条件的工程(小区)项目, 道路及庭院照明应采用太阳能照明,可推行太阳能采暖及其它太阳能利用技术;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鼓励安装太阳能热水系统。对使用太阳能系统的建设工程项目,给予太阳能集热系统总投资额的30%的奖励补贴(每个项目奖励补贴不超过150万元)。
2.应用热泵技术。新建、改建及既有建筑采暖系统改造工程项目,选择使用热泵技术系统(土壤源、污水源、水源等)进行采暖、制冷、提供生活热水等,经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对工程项目认定,可享受政府给予的燃煤集中(区域)供热单位同等优惠政策,根据使用热泵技术的不同,给予地下(表)水源热泵35元/平方米、地源热泵和再生水源热泵50元/平方米的项目奖励补贴。
3.其它可再生能源技术利用。使用其它可再生能源的工程项目,经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认定,参照太阳能、热泵技术有关政策给予奖励补贴。
4.奖励政策。采用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项目,减免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采暖、制冷等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工程项目,享受城市集中供热收费和补贴政策;利用中水回用、污水处理以及垃圾降解、分类收集无害化处理的建设工程项目,给予相应资金补助。在可再生能源系统建设应用管理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5.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资金管理和奖励补贴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