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奖励补贴的资金由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申请年度资金预算,经主管部门审核、报市财政核定后,提交市人大批准,列入当年财政资金预算。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奖励补贴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优先用于技术高、管理模式新、推广价值大和具有示范效应的项目。
(3)市财政根据批准的项目资金预算,向项目承担单位拨付奖励补贴总额预算50%的资金;项目完成后,根据项目验收评估合格报告,拨付剩余奖励补贴资金。
(四)建立健全科研技术(产品)体系。加强可再生能源技术(产品)及应用研究,建立自主创新、成果转化平台及高新技术产业体系,为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中的规模化应用提供技术支撑。
(五)培育和规范能源服务市场。建立合同能源管理、能源审计、节能改造与融资等多层次、多元化绿色建筑与建筑节能服务体系,以市场化推进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工作。
四、加强建筑中可再生能源应用的建设管理与运行管理 〖HT〗
(一)加强过程控制与管理,确保工程质量
1.根据地域、气候、资源等情况,制定《太原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规划》;研究太阳能、浅层地能、污水源等可再生能源的适用性,形成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的可持续维护管理模式,建立严格的技术标准及技术规范等,提高可再生能源技术及应用水平。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由建设单位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可再生能源系统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由建设单位招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并执行相应标准、规范;使用水源热泵系统的可再生能源项目,建设单位须在水资源管理机构办理地下水开采、回灌手续。
3.建设单位在选用可再生能源技术(设备)时,应执行国家制定并公布的推广使用、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目录和山西省制定并公布的推广使用补充目录及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备案目录,严禁使用不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的民用建筑材料和设备。
4.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进行跟踪监督检查,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示范项目进行技术指导、咨询服务。
5.建设单位委托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检测机构对完成项目进行检测,市建筑节能管理机构根据检测报告和其它相关资料组织专家进行验收评估。
6.根据建设部、财政部有关文件要求,组织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典型示范,重点推进。
(二)强化运行管理,提高利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