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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规范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规范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杭教成〔2008〕37号)


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各直属民办培训学校:

  《杭州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培训学校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已通过市政府法律审查(杭府法审告〔2008〕36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八日

杭州市教育局关于规范民办培训学校
办学行为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培训学校的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民办教育培训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以下意见。
  一、加强属地管理,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
  根据《明确民办培训学校审批管理职权的通知》(杭教成〔2006〕23号,杭府法审告〔2006〕64号),遵循权责一致原则,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
  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负责直接实施对属地民办培训学校的日常监督和管理,依法进行办学水平、办学质量的督导评估和换发办学许可证等工作。各区、县(市)教育局(社发局)应配备专职民办培训学校管理人员,加强对民办培训学校的管理,通过成立行业协会、倡导行业自律等方式,促进全市民办培训事业良性发展。
  市教育局负责对全市民办培训学校的宏观、间接管理和指导。通过出台鼓励民办教育培训业发展的相关政策,设立民办培训学校专项发展资金,培训校长、骨干教师等方式,积极推进我市民办教育培训业健康发展。
  二、加强许可证管理,严禁买卖、出借《办学许可证》行为
  《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培训学校取得办学资格的证明。各民办培训学校应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按《办学许可证》中所注明的地址、层次、内容、形式办学,不得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不得将办学资格和办学项目委托或承包给其他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办学地点,不得擅自增加、变更办学层次、内容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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