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研究市县政府及其部门领导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素质和能力的一般标准模式,增强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实务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新增、轮岗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参加行政执法资格培训和考试。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的法制机构要严格按照“三定”规定,审核每年拟新增、轮岗行政执法人员的名单,并及时上报市政府法制部门安排统一的资格培训。对不符合“三定”规定设定的执法岗位条件、数量要求的人员,一律不得列入执法资格培训申报名单。重点行政执法部门的领导干部拟按职责分工参与行政执法活动,必须参加行政执法资格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在岗行政执法人员应按省政府的统一要求,参加年度法律知识和依法行政实务培训和考试,对其进行的行政执法资格年检,应增加培训记录及考试成绩等内容。市政府法制部门要研究制定并全面落实全市行政执法人员新一轮法律知识和行政执法实务培训计划。
(二)规范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建设和实施中的重点工作。政府及其部门要依法确定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确定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或部门局务会议、主任办公会议为重大行政决策的会议形式。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确定的范围,对拟制定、决定、修改的有关重大行政决策,进行事前或事中听证;按照有关制度要求,界定和规范行政立法、行政决策和行政执行类听证。建立并实行听证主持人持证上岗制度。在听证中,要充分尊重和保障行政相对人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要严格按照《实施意见》确定的范围,对拟制定、调整、决定、批准的有关重大行政决定,进行合法性审查。探索并划分政府法制机构和有关专家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工作范围,规范工作程序,明确相关责任。重大决策中采用政府法制机构或有关专家法律意见的情况,在会议纪要、会议记录中应有准确、翔实的记载。行政决策机关对采纳法律审查意见产生的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要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承担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工作。完善重大行政决策领导责任追究制度。
(三)严格履行规范性文件监管程序。要严格履行规范性文件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研究、备案审查等工作程序,改变规范性文件由办公部门制作、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个人签发的习惯做法。市政府工作部门提请以市政府名义印发的规范性文件,提请部门的法制机构承担合法性、适当性审查责任。要严格落实行政相对人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监督的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提出异议、或提出审查规范性文件建议的,制定机关或者实施机关应当依法及时研究处理。要杜绝政府部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以政府名义制发具有普遍约束力通知、通告的行为。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