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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
(甘政发[2008]74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确保完成“十一五”污染减排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当前污染减排工作的严峻形势。

  近年来,我省各级、各部门切实采取得力措施,不断加大工作力度,污染减排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得到了国家有关部委的充分肯定。但从我省污染减排工作的现状看,距国家的要求还有较大差距,特别是排污总量大、新增削减压力大、化学需氧量减排潜力不足、企业违法超标排污严重等问题突出,不仅直接影响到全省污染减排任务的完成,甚至直接影响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各级政府、有关部门要清醒认识我省污染减排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增强开展污染减排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以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根本,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资金投入,完善政策措施,狠抓任务落实,扎实推进污染减排工作。

  二、切实解决当前污染减排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一)切实提高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染减排效率。各级政府要对本辖区内污水处理设施及配套管网进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全面提高城镇污水的收集率和处理率。已建成的城镇污水处理工程,必须在规定期限内进行环保验收和工程验收;已建成未投运,或已投运但不达标,无法进行工程验收的污水处理厂,由省环保局牵头,会同省发改委、省建设厅、省监察厅等部门进行重点督办,督促其尽快进行整改。加快列入《甘肃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规划》的污水处理工程建设进度,确保按计划建成投用。加大现有污水管网改造和建设资金的投入力度,逐步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确保到2010年,甘南、临夏、兰州、白银四个沿黄市州、县市区污水处理率达到80%,其余市州达到60%。各市州要对运行不正常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从管理体制、运行机制等方面限期进行整改。2008年12月底前,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到保本微利运营水平。今后新建的污水处理厂要确保管网收集率、收费标准达到要求,运营体制规范。鼓励社会资金特别是专业公司参与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建设和运营。各级环保部门对超标排放、恶意偷排的污水处理厂要依法进行处罚,并严肃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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