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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工作的通知

  (二)加快推进燃煤电厂脱硫工程建设。各级政府要积极采取措施,督促已列入《甘肃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规划》的燃煤电厂加快脱硫工程建设进度,确保按期投运。凡未按期完成脱硫任务,或未严格执行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投产使用要求的火电企业,环保部门要依法坚决予以处罚。各市州、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脱硫电价规定,对脱硫设施运行不正常、未完成二氧化硫削减任务的电力企业扣减脱硫电价,依法征收排污费。未完成脱硫项目建设或脱硫任务的电力企业,其发电量不予上网。

  (三)坚决杜绝企业违法排污行为。各市州要以确保所有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为目标,结合环保专项行动,加大对各类违法排污企业的专项整治力度。对超标排污企业一律限期整改,逾期不能达标排放的,责令停产治理;对经治理仍然达标无望的企业,要坚决予以关闭。省环保局要强化对企业污染治理设施的监督管理,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的企业和单位,要及时公开曝光、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的行为要高限处罚,并会同省监察厅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新建项目凡未执行环评或“三同时”制度的,一律责令停产整改,依法进行处罚。建立明查暗访与群众举报、环境执法与新闻舆论监督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对环境违法现象严重的县市区和工业园区予以区域限批。

  (四)彻底取缔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生产能力。省发改委、省经委要滚动提出每年应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设备和生产能力名单,督促市州政府实施关停取缔。加大对国家限制发展和淘汰的高耗能、高污染企业执行差别电价的力度。限期淘汰小火电、小水泥、小钢铁、小铁合金、小造纸、小淀粉、小麦芽等污染严重企业,以及落后生产工艺、设备、生产能力和产品。凡属于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能力、工艺或设备,要立即责令停产,并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予以关闭取缔。

  三、落实配套措施,为污染减排提供有力保障。

  一是进一步加大污染减排的资金投入。各市州要建立政府主导、企业为主、社会参与的污染减排投入机制,各级财政要将污染减排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安排污染减排专项资金。从2008年起,省级财政在现有基础上逐年增加污染减排专项资金投入。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经委要联合制定淘汰落后产能以及污染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明确奖励方式。各级财政也要采取补助、贴息和奖励等方式,加大污染减排专项资金投入,同时,积极争取国家资金,大力吸引社会资金支持污染减排重点项目建设。二是不断完善污染减排的经济政策。各市州、县市区要严格执行高耗能企业差别电价、燃煤发电机组脱硫加价等有关政策规定,强化对企业环境违法行为的经济制约和监督,建立绿色信贷制度。金融部门要认真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严格贷款管理,防范信贷风险。完善和加强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制度,初步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在重点行业和区域开展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积极探索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三是严把高耗能高污染行业准入关。各市州、县市区要建立高耗能、高污染行业新上项目与当地污染减排指标完成进度相挂钩、与淘汰落后产能相结合的机制,严把土地、信贷闸门,提高环保市场准入门槛,严格控制新建高耗能高污染项目建设。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核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确保项目建设符合国家行业准入规定。四是进一步加强污染减排执法能力建设。各级政府要把环保执法能力建设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尽快提高环保执法装备水平,确保按期达到国家标准要求。按照企业为主、政府补贴的要求,加快实施重点污染源在线监测工程,确保2008年12月底前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和所有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实现在线监控,实现国家、省、市三级联网传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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