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不断加大污染减排工作力度。
(一)切实落实政府污染减排的监管责任。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及时认真地对本地区污染减排工作进行专题研究部署,制定切实可行的措施,并亲自督查落实。分管领导同志要经常深入基层、深入一线,靠前指挥,切实做到有方案、有重点、有措施、有督查,务必把责任和措施落到实处,抓出成效。各市州要把主要污染物减排指标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把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各县市区政府和重点排污单位。同时,每年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污染减排工作进展情况。各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协调配合,共同推进污染减排工作。省发改委、省经委要尽快制定淘汰落后产能、产品、设备和工艺的实施方案,并督促实施。省建设厅要对全省城市污水厂建设和运行进行监管,建立健全污水处理设施监管制度和目标考核制度,促进城市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现企业化、市场化运营。省财政厅要积极落实污染减排重点项目资金,切实加强环保专项资金的管理。省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污染减排工作的指导协调、监督检查和核查验收。省物价局要进一步完善污水处理费收费政策,加强征收监管。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污染减排的监督检查,对因工作不力未能按期完成污染减排任务,或在污染减排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要及时予以通报批评,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新闻宣传部门要进一步强化舆论监督,营造污染减排良好氛围。
(二)扎实落实企业污染减排的主体责任。要进一步强化企业污染减排的主体责任,切实落实企业法人污染减排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按照各级政府制定的计划与目标,全面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环保部门对未完成污染减排任务的企业,不再审批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项目;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未按规定建设和运行污染减排设施的企业和单位要及时公开通报,实行限期整改;对恶意排污行为要实行重罚,追究企业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加大污染减排考核力度。各级政府要积极推进污染减排统计、监测和考核“三个体系”建设。省环保局负责污染减排工作的考核,考核结果上报省委、省政府,并向全社会公布,同时作为各市州政府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从2008年起,省政府对未完成污染减排目标任务,以及未能有效解决污染减排问题的市州,实行环保目标任务考核一票否决制,并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