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地方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要掌握本辖区内的救生、消防及防护设备和器械及其他应急资源的分布情况及管理状况。在具有较高水路交通突发事件风险的港口和航道附近区域,适当配置应急反应设备库,并确保设施设备的数量、质量和性能。
各级地方水路交通应急指挥机构要掌握本辖区应急物资、设备和器械有紧急调配权。港口和航道的抢险、消防、救援、重建恢复等工作所需的船艇、飞机等在交通部管辖范围内的,由水陆交通应急指挥中心统一调度;属于地方政府机构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调度;属于军队和武警系统的,由地方人民政府协调调用。
4.6 应急人员和群众的安全防护
4.6.1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1)进入有危险的现场:
应急人员应采取防护措施,经现场指挥批准方可进入事件现场;掌握作业事件,随时监控现场作业人员的安全状况和行动;一旦情况发生变化,有可能危及应急救援人员安全,立即启动备用方案;
(2)进入危险化学品事故现场:
抢救人员在进入受灾区域前必须做好充分的防护准备,防止接触有毒有害物质,如果未判明有毒有害物质的特性,须对毒性做最坏的假定;在进入污染区域时必须佩戴依靠压力的自给式呼吸器和全套防护衣;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封闭处所;在接近有潜在危险的区域时必须有足够的防护;要对从危险区离开的所有人员进行检查和清污;现场应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后,按照规定进行医学检测和观察。
4.6.2 群众的安全防护
受到突发事件及其衍生危险威胁的人员应当尽快组织疏散,撤离到安全地带。现场指挥机构要密切监视险情,及时上报,并做好疏散、防护、安置工作,或向上级指挥机构提出意见、请示。如果危险已减轻,则允许撤离人员重新进入现场;如果险情加剧,危及现场人员及附近居民,应进行局部疏散。
如果需要大规模疏散居民,应当由当地各级政府负责,拟定撤离计划,确定撤离路径、备用路线及交通工具、车流量控制、疏散目的地的接纳条件;通知撤离路径、备用路线及交通工具、车流量控制、疏散目的地的接纳条件;通知撤离方式,告诉有关人员自身保护的注意事项或预防措施,及时公开相关信息,保持社会秩序及公众情绪稳定。
4.7 事件调查、处理、检测与后果评估
市有关部门组成调查小组会对水路交通突发事件进行调查、处理、检测和后果评估,参与应急救援行动的有关部门,应积极协助调查小组的工作,认真答复与事件有关的询问,真实地提供各种记录。并积极配合国家、省政府有关部门调查工作,认真完成交办的工作。
参与水路交通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后,各参救力量必须写出应急过程和总结报告,总结经验教训,标明救援消耗、设备损害情况,并将应急过程的录像资料与文字资料上报应急指挥与协调机构。
应急救援力量的各种损耗要及时补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需要增加新设备的,应尽快更新和配备。发现的其他问题,应尽快解决。
4.8 应急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