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08〕8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泰安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防止和减少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山东省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单位(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安全监管部门)监管、督查、管理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事故隐患包括:
(一)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二)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生产经营单位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实施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