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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对排查出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当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台帐。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建立重大事故隐患台帐。

  (二)对于一般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车间、分厂、区队等)应当立即排除或整改。

  (三)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并将事故隐患情况和治理方案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

  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四)对重大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及时的生产经营单位,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责令其对事故隐患限期进行整改,必要时对重大事故隐患实行挂牌督办。

  (五)一般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由生产经营单位分管负责人组织整改验收,验收合格由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字存档。

  重大事故隐患整改结束后,生产经营单位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验收。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将隐患部位、隐患内容、治理措施等向本单位全体职工公开警示,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监控、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第十三条 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应当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并演练应急预案。安排专人负责接收预报预警信息和指令,一旦发生灾害性天气,立即停产撤人,落实监测、监控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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