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08〕8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十一月十九日
泰安市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区域界线管理,维护行政区域界线附近地区的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山东省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区域界线,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行政区域毗邻的各有关人民政府行使行政区域管辖权的分界线。
第三条 市、县(市、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区域界线的管理工作。
公安、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建设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行政区域界线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条 行政区域界线应严格按照省政府批准的方案划定。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照行政区划变更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变更乡(镇)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在行政区划调整申请中应当明确原行政区域界线及拟变更的行政区域界线。
第六条 行政区域界线的实地位置由以下标志物予以标定:
(一)界桩;
(二)作为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山脊、河流、沟渠、堤坝、道路等线状地物;
(三)相关人民政府联合勘定的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中明确规定作为指示行政区域界线走向的其他标志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