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森林防火管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泰政发〔2008〕8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森林防火管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泰安市森林防火管理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严肃追究森林火灾事故的行政责任,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务院《
森林防火条例》、《
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等政策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全市范围内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以下简称森林)的防火责任追究适用本规定。
城市园林防火责任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森林防火工作应当遵循“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坚持责任到位、因患设防和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发生森林火警和森林火灾要认真落实“双向责任追究制”,既要严查肇事者的责任,又要层层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切实做到“火灾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火灾责任者没有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教训不吸取不放过”。
第五条 监察、林业、人事、财政、安监、公安、消防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森林防火责任追究工作。
第二章 森林防火责任
第六条 森林防火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具体职责分工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