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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安市城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泰政发〔2008〕88号)


泰山区、岱岳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各单位:

  市政府同意《泰安市城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日

泰安市城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泰城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提升城市文明形象,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泰安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及其他有关规定,按照文明城市人人共享、创建文明城市人人有责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泰安市城市市区(市区是指京福高速公路以东、京沪高速公路以北、省庄镇文化路以西、泰山环山路以南的区域)范围内的“门前三包”责任制实施、管理和监督考核适用本办法。

  泰山景区、市高新区的“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由泰山管委、市高新区管委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责任制是指市区范围内道路两侧沿街责任人,在划定的责任区范围内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和执法部门包环境卫生、包容貌整洁、包管理秩序的责任管理。

  第四条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大众媒体,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自觉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第五条 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实行部门职能管理,相关部门的管理责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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