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通知
(二OO八年十二月二日 泰政办发〔2008〕7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市属及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明确职能,落实责任,更加扎实地做好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根据《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落实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和工作分工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职责
(一)依据国家、省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地方性行政规章,组织起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定期分析和预测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二)发布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工作。
(三)监督管理金属与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并负责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的审查;负责监督检查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冶金(黑色金属及有色金属)、贸易、建材、石油等行业或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四)负责安全生产执法工作,规范安全生产执法程序和行为,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贯彻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依法查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监督检查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
(五)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六)组织、指导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和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七)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继续教育和执业的管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八)依法组织、协调和参与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九)承担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二、发展和改革部门职责
(一)负责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将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和技术支撑体系建设纳入基本建设项目计划,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纳入发展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二)及时制定和发布产业政策,利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支持工艺技术先进、危险和有害因素较小的建设项目,逐步淘汰工艺技术落后以及无法达到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建设项目。
(三)负责把建设项目安全条件作为审批、核准、备案的重要依据,把安全设施“三同时”落实情况作为基本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前置条件,监督建设单位将安全设施投入纳入建设项目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