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负责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拟订消防安全责任制目标,并组织实施;参与编制城市消防规划;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负责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组织并指导社会消防力量的培训;依法对有关建筑工程进行消防审核、验收;对歌舞厅、影剧院、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网吧等公众聚集场所和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集会、焰火晚会、灯会等群众性活动,进行使用、开业或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负责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综合检查工作,监督相关责任单位落实火灾隐患整改措施,依法对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
(三)负责危险化学品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准购证和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制定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通行区域和设置、完善危险化学品禁止通行标志,监督检查运输企业在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或罐体按规定安装和喷涂安全警示标志,并对相应持证单位及个人购买、运输、储存、使用剧毒化学品及其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负责民用爆炸物品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依法审查核发民用爆炸物品准购证和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对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的道路运输实施安全监督检查;负责配有民用枪支的营业性射击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打击无证生产、经营、运输、买卖、使用民用爆炸物品和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邮寄烟花爆竹的行为。
(五)负责大型群众性活动的安全管理,对大型群众性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安全许可制度,并核发焰火燃放许可证。
(六)依法查处涉及安全生产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七、监察部门职责
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情况实施监察,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安全生产领域违纪行为及有关人员进行查处;负责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落实,及对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八、司法行政部门职责
(一)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纳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会同有关部门宣传普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识;监督、指导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为生产经营单位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服务。
(二)指导、监督管理司法系统及直属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安全生产条件,消除事故隐患。
九、财政部门职责
(一)负责编制同级政府年度安全生产投入预算;安排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费用。
(二)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根据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政府公共安全体系建设。
十、人事部门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公务员培训主体班次中,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有关安全生产典型案例纳入普法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培训学习计划;有计划地组织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及工作人员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基本知识。
(二)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安全生产“一票否决”制度,对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的单位,按规定取消该单位及其有关责任人员相关评先树优资格;对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