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负责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和成绩发布、证书发放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做好注册安全工程师和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的继续教育工作;开通网上报名业务,严把报名条件,及时发布成绩、发放证书。
(四)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相关政策。
十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职责
(一)负责监督检查企业制定劳动规章制度和签订劳动合同中涉及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
(二)负责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待遇的确定工作,监督发生伤亡事故的非参保单位或非法用工单位按有关规定对伤亡人员的赔偿。
(三)指导、监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十二、国土资源部门职责
(一)依法颁发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打击无证开采、以采代探、越界开采等非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及从事违法选(洗)矿的行为,规范矿山开采秩序。
(二)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开展矿山安全专项整治,对政府决定关闭的矿山企业,按规定及时注销采矿许可证。
(三)指导、督促本系统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及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十三、规划部门职责
负责规划系统的安全监督管理;在城乡建设规划中,将安全生产作为编制规划和建设的前置条件,并作为审批规划和批准建设定点的重要依据。
十四、建设部门职责
(一)负责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建立。
(二)监督检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现场实施情况,对建筑工程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生产责任行为及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进行监督检查,及时查处各方责任主体的违法违规行为和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
(三)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负责建筑业企业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监理、质量检测单位资质证书以及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查、申报工作;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组织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四)负责城乡道路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以及城市公共交通、公园、燃气、供水、供热、污水和垃圾处理的安全监督管理。
十五、交通部门职责
(一)负责有关的道路客、货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审查运输经营者安全生产条件、营运车辆技术状况、营运驾驶员从业资格,监督客运车辆按照规定安装行驶记录仪和GPS定位系统;负责对各汽车客运站(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履行好对道路客运、货运企业和营运车辆安全的监管责任。
(二)负责所辖水路客、货运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所辖水路客、货运输船舶水上设施实施检验,监督管理内河通航水域水上交通安全,负责码头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厉打击船舶超员超载、渔船、农用船非法载客行为。负责东平县境内黄河浮桥的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客车单车单向通行规定,严禁超重车辆上桥。
(三)负责监督管理公路、水运工程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从业单位执行法规、标准、安全管理制度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督导建立安全保障体系。对施工单位“三类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特种设备施工许可,已投入使用的公路、桥梁、隧道等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建立应急预案,公路工程落实防范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灾难的措施等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