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令
(第137号)
《泰安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李洪峰
二00八年十一月二十日
泰安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促进廉政建设,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必须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采购人(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政府工程项目法人和其他组织等)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列入政府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第三条 政府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 财政部门是政府采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其所属的政府采购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
监察、审计部门和发展改革、建设、水利、交通、农业、国土资源、物价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财政部门做好政府采购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市高新区管委会、泰山管委负责各自范围内政府采购的组织和管理,接受市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指导和监督,重大政府采购项目报告市财政部门。
第五条 采购人是政府采购的主体,应当加强采购的内部监督,明确相对固定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单位政府采购事宜,最大限度地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章 政府采购范围
第六条 财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编制年度政府采购目录,确定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报同级政府发布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