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单一来源采购;
(五)询价;
(六)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应对采购人提报的政府采购方式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确认,不符合要求的修正确认。
第十二条 工程、货物和服务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进行采购。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项目,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十六条 货物类的政府采购项目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可以采用询价方式采购。
对办公耗材等零星重复采购的通用商品,可采用协议供货或定点采购方式,由财政部门统一组织进行。
第十七条 政府采购应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按照国家现行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采购属于国家认证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的,按照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