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监控单位应当保存相关的施工监控资料,按照施工监控合同的约定送交建设单位。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推行标准化质量管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勘察、设计文件及环境资料,编制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施工组织设计文件。施工组织设计文件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并经公路水运工程项目监理负责人审定。
未经项目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在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上使用或者安装,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三条 试验检测机构应当依法具备相应的试验检测资质等级。取得资质的试验检测机构在资质等级证书许可的范围内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可以作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评定和工程验收的依据。
第十四条 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试验检测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取得资质或者超出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从事试验检测活动;
(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资质等级证书;
(三)使用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从事试验检测;
(四)转包或违规分包试验检测业务;
(五)在同一公路水运工程项目合同段中就同一施工内容同时接受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多方委托;
(六)伪造或者篡改试验检测数据,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报告或者鉴定结论;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十五条 委托试验检测机构实施试验检测的从业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委托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试验检测机构实施试验检测;
(二)送检试样弄虚作假;
(三)指使试验检测机构出具虚假试验检测报告;
(四)伪造或者篡改试验检测报告;
(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或者办理开工报告批准手续前三十个工作日内,向市交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质量监督申请书,包括工程项目名称及地点、建设单位、联系方式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