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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碧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2008)


  2.环境监管和风险防范能力建设

  完成所有区县(自治县)环境监测站和环境监察机构的标准化建设验收。推进建制镇一级环保机构建设和人员配备工作,力争重点建制镇有环保机构和专职环保工作人员。建立市和区县(自治县)两级环境监测数据库,实现环境监测数据的自动传输和动态更新,提高水环境监测的服务效能和水平。到2012年基本完成建设万州区、涪陵区、黔江区、合川区、永川区、江津区和长寿区环境应急分中心。

  (八)环境科技和政策措施

  1.制定污染物排放地方标准及水环境质量监测规范

  研究制定《重庆市医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峡库区富营养化评价方法及评价标准》等地方标准。制定《重庆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重庆市中小型集中式饮用水源技术规定》、《三峡库区富营养化监测技术规范》、《重庆市农村简易污水处理技术规定》等规定。

  2.推进市场化运营管理和环境科技创新研究

  加快推进环境基础设施的市场化运营,开展对污水和垃圾处理市场化配套扶持政策的研究,2010年开展运营单位社会公开招标试点工作。开展重点水域生态安全评估、三峡库区水环境预警实施方案、三峡水库水污染防治与水华控制技术及工程示范等研究。开展水体氮磷污染控制技术、水库消落带生态恢复与综合整治技术与示范、污泥处置技术、农村面源污染防治关键技术、规模化畜禽养殖污染治理技术等关键技术研发。

  (九)保障措施

  1.组织保障

  一是切实加强领导。市政府将“碧水行动”年度目标任务分解落实到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把“碧水行动”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制订并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碧水行动”工作方案,将目标任务分解到区县(自治县)部门、街道(乡镇)和单位。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制定并实施“碧水行动”相应的技术规范和管理规章。

  二是进一步落实责任。市政府“四大行动”督查推进组负责协调推进实施“碧水行动”,牵头组织“碧水行动”年度目标任务的督查督办工作。

  市环保局牵头协调“碧水行动”的实施,负责督查推进“碧水行动”日常工作,牵头开展全市饮用水源污染状况调查并制定各年度整治任务,负责工业污染治理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负责牵头次级河流水污染综合整治规划编制、跨界次级河流水质目标考核和污染补偿工作,负责实施水环境风险防范工程和环境管理工程。配合市财政局协调安排“碧水行动”市级专项资金。负责定期监测、发布水环境质量和饮用水源地水质状况。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及北部新区管委会负责编制和实施本行政区域“碧水行动”具体方案,负责落实配套资金,确保各项年度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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