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文化广电局负责“碧水行动”的新闻报道和舆论宣传工作。
市国资委督促国有控股集团水污染防治工作,配合关闭自备水厂工作。
市扶贫办结合农村扶贫工作,解决部分农村人口饮水困难。
市水务集团和市水投集团负责建设和运营污水处理厂,负责安装和运行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控装置,并与环保部门联网。
重庆保监局、重庆证券局和重庆银监局分别负责组织开展绿色保险、绿色证券和绿色信贷相关工作。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将“碧水行动”目标和工作任务纳入市政府年度目标任务内容,组织开展任务落实情况的政务督查工作。
2.资金保障
初步测算,2008―2012年实施“碧水行动”污染防治和整治工程项目总投资估算约163.8亿元。实施“碧水行动”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资金投入以企业和业主为主,充分运用市场机制、完善激励政策等措施确保资金需求。在争取国家投入的基础上,市、区财政适当给以资金补助或以奖代补,重点安排水污染特别严重的、影响面广的示范性、控制性工程。市政府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分级建立“碧水行动”专项资金投入机制,积极争取国家补助及时到位,建立完善地方配套资金投入机制。
3.制度保障
一是完善工作调度会和水环境质量分析会制度。市政府和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定期召开调度会和专题会,检查措施的落实情况,分析水环境质量状况,解决工作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
二是制定污水排污权交易和流域水污染补偿制度。对于新增水污染物项目的地区,可从有环境容量和排污指标的区域通过污水排污权交易,通过付费取得排污指标,获得排污权。建立重点次级河流上游地区对下游水污染补偿制度。
三是建立完善“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质量考核制度。在市领导和区县(自治县)主要领导中实行“目标责任制”协调推进受污染的次级河流综合整治工作。建立水质考核评估制度,水质考核结果要作为区县(自治县)党政一把手环保考核和总量减排考核的内容。对实施“碧水行动”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工作不力或未能完成目标任务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四是完善督查督办和联合执法机制。对典型水污染问题,实行污染源督查督办、集中曝光和挂牌督办。对水污染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对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要定期开展水污染源的日常巡查、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和跟踪整改工作。
五是完善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制度。聘请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专家和市民作为“碧水行动”特约监督员参与督促检查。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新闻媒体要加大宣传报道力度,在全市营造实施“碧水行动”的浓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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