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安居房租赁价格,由县以上建设(房管)部门会同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确定安居房租赁价格,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意见。
3、安居房租赁,出租方和承租方应按照《
合同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签定租赁合同,明确租赁事项。
(三)廉租住房
1、市(州)、县(市、区)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大廉租住房保障力度。廉租住房可集中新建,或在经济适用住房、安居住房或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中配建。地震灾区廉租住房优先供应住房毁损的城镇“三无”家庭和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按照国家现行政策实行土地行政划拨,税费减免,由政府组织建设,实行低租金标准。廉租住房每套建筑面积应当控制在40平方米左右,不得超过50平方米。
2、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由维修费、管理费二项因素构成。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日常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并与承租对象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
(1)维修费是指维持廉租住房在日常使用所必须的修理、养护等费用。
(2)管理费是指实施廉租住房管理所需的人员、办公等正常开支费用。
3、廉租住房租金水平按下述标准控制:承租对象家庭人均月租金支出最高不得超出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15%。
(1)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三无”家庭免收租金。
(2)国家确定的“5.12”汶川地震10个极重灾区、29个重灾区范围内城镇低保家庭人均月租金支出不得高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5%,特别困难的可免收租金。其它地区城镇低保家庭人均月租金支出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10%,特别困难的可免收租金。
(3)国家确定的“5.12”汶川地震10个极重灾区、29个重灾区范围内城镇低收入家庭人均月租金支出不得高于当地城镇低保标准的10%,其它地区原则上不高于15%。
4、各地已确定的租金标准低于上述规定标准的,可按原标准执行,不得再提高。高于上述规定标准的,立即按本通知要求调整。
5、各地制定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应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优先,充分听取社会各有关方面的意见,尽量减轻保障对象特别是受灾保障对象的经济负担。
6、廉租住房租金标准制定,应当在媒体上公布,并通过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告栏等方式进行公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