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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等关于贯彻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

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
(闽卫疾控〔2008〕132号)


各设区市卫生局、发展改革委、教育局、财政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有效预防和控制传染病,促进公共卫生事业和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经国务院批准,从2007年起,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疫苗范围,在现行全国范围使用的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基础上,将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麻疹腮腺炎风疹联合疫苗、无细胞百白破疫苗纳入国家免疫规划,对适龄儿童实行预防接种;并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在流行地区对重点人群进行流行性出血热疫苗、炭疽疫苗和钩端螺旋体疫苗接种。为切实做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根据国家五部委《关于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卫疾控发〔2008〕1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贯彻实施意见:

  一、加强政府领导,实施目标考核管理

  实施国家免疫规划是政府提供的一项重要公共卫生服务。各地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充分认识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狠抓落实。按照“突出重点、分类指导,注重实效、分步实施”的原则,将国家免疫规划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落实各项措施,并将相关工作纳入政府有关部门工作目标考核管理范围,建立和完善督导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国家免疫规划工作的顺利实施。对因领导不力造成国家免疫规划措施不落实的情况,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问责。

  二、明确部门职责,建立协调管理机制

  省级建立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协调机制,由卫生、发展改革、财政、教育、经贸、药监等部门定期召开会议,负责协调免疫规划开展过程中需各部门协商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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