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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教育厅等关于贯彻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的通知


  省卫生厅根据国家免疫规划负责制定本省的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对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和注射器实行政府采购。

  省财政厅负责落实国家免疫规划财政补助政策。

  省经贸委负责组织协调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和应急接种疫苗的储备和调运。

  省教育厅负责入托、入学儿童查验接种证工作,将其纳入托幼机构和学校的传染病防控管理内容。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国家免疫规划疫苗生产和流通的监督管理。负责对预防接种中出现不良现象疫苗的质量有关情况的收集与上报。

  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分工负责,共同促进国家免疫规划各项政策的落实。各级卫生、财政、发展改革、教育、经贸、食品药监等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建立相应的协调机制,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部门职责,强化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国家免疫规划的实施与管理工作。

  三、加大政府投入,完善财政保障机制

  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后,中央财政承担纳入国家免疫规划的常规免疫以及国家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的购置费用。

  省级财政继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助省级确定的群体性预防接种和重点人群应急接种所需疫苗和注射器的购置以及全省冷链系统建设和运转所需经费。从2008年起,省财政安排预防接种专项经费,用于补助财政困难县(市)的常规疫苗接种,包括接种耗材费、劳务费等。设区市财政部门要合理安排市本级开展免疫规划所需经费;并根据财力可能和实际情况对所辖县(市、区)开展与预防接种相关的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县级财政部门应当保障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的预防接种所需的劳务费、耗材费和业务工作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内安排。

  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大投入,建立健全包括免疫规划服务在内的城乡公共卫生经费保障机制;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实施国家免疫规划绩效考评体系,并将考评结果作为相关经费安排的重要依据;要注意加强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挤占。用于预防接种的经费应当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社会参与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发挥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形式开展免疫规划宣传活动,大力宣传国家免疫规划政策和预防接种所取得的成就,广泛普及预防接种知识,积极推广各地在免疫规划工作中的好做法好经验,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国家免疫规划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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