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依照
《认定办法》、
《工作指引》,结合本实施细则所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即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
《企业所得税法》)第
二十八条第二款“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
《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条 省科技、财政、国税、地税行政管理部门组成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接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和监督,负责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一)制订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
(二)负责我省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工作,确认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三)协调、解决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四)审议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及政策落实工作报告。
第五条 领导小组下设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处理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由科技、财政、国税、地税、发改、经贸、外经贸、信息产业行政管理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
(一)负责受理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申请和复核要求,组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专家评审和复核调查。
(二)负责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专家库的建立和维护。根据
《工作指引》所规定专家的条件和要求,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行业管理部门和企业中遴选从事《重点领域》相关技术的研究型和应用型高级技术人才,建立专家库,并将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专家,经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