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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三)指导和监督中介机构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工作,对认定过程中出现的违规和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予以记录,并按《工作指引》的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四)负责组织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复审)管理工作的宣传、培训等事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福建省境内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二)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三)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四)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五)高新技术产品(服务)及其技术性收入的总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六)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四项指标按照《工作指引》的要求计算,且加权记分须达到70分以上(不含70分)。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包括企业申报、材料审查、专家评审、审查认定、公示及颁发证书等环节。

  第八条 企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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