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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一)、企业根据本实施细则第六条进行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以下简称“管理工作网”,网址:www.innocom.gov.cn)注册登记;

  (二)企业自行选择符合《工作指引》条件要求的中介机构,对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等内容进行专项审计;

  (三)企业提出认定申请,将以下材料报送所在地设区市科技局。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经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4、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实际年限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

  5、技术创新活动证明材料:

  知识产权证书,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主要是指:运用科学和工程技术的方法,通过研究与开发过程得到的外观设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独占许可协议;生产批文;新产品或新技术证明材料(或省级以上有资质的查新单位出具的查新报告);产品质量检验报告;承担省级以上科技项目证明;环保达标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6、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以及研发人员占企业职工的比例说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申报材料核对

  各设区市科技局对企业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核对,出具核对意见并汇总报至办公室;对申请材料齐全的企业通知其按要求从“管理工作网”上提交申报材料;对材料不齐全的企业,应实行一次性告知,通知其在申请截止日期前补充材料。

  办公室组织对各设区市科技局上报的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形式审查的进入专家评审,未通过形式审查的退回设区市科技局,在10个工作日内补充材料。办公室对补充材料再次进行形式审查。再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报企业补齐材料后下一批再报。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集中认定四批。每年的一、四、七、十月的最后一天分别为办公室受理设区市科技局每批次推荐申报材料的截止日期。根据企业申报情况,经领导小组同意可增加认定频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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