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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十一条 专家评审

  办公室根据企业的申报材料,按技术领域从专家库中选择不少于5名的相关专家进行评审。专家按照独立公正的原则审查企业申报的研发项目是否符合《认定办法》《工作指引》的要求,对企业的研究开发活动情况、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及主营业务等进行评价,并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评价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家组综合评价表》,为领导小组提供咨询意见。

  第十二条 审查认定

  办公室对专家评审结果和中介机构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经审核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的,提出审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确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公示名单;对专家评审结果或专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由成员单位联合到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核实结果和审核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三条 公示及颁发证书

  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管理工作网”上公示1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企业,由办公室填写审批备案汇总表,报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在“管理工作网”上公告认定结果,并由领导小组颁发加盖省科技、财政、国税、地税部门公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对公示有异议的企业,由办公室组织进行调查核实,并将调查结果和处理建议报领导小组裁定。

  第十四条 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

第四章 复审、变更及取消

  第十五条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有效期满,被授予单位可提出复审申请,不提出复审申请或复审不合格的,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到期自动失效。每年集中复审四批,复审申请材料的受理和推荐程序按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规定执行,复审申请材料的受理时间按本实施细则第十条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高新技术企业复审申报材料包括:

  1、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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