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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关于印发福建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

  3、近三个会计年度开展研究开发等技术创新活动的报告;

  4、经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研究开发费用、近一个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

  5、经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利润及利润分配表、现金流量表)。

  第十七条 复审时重点对照本实施细则第六条(四)款进行审查。办公室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进行公示与备案,并由领导小组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对申报材料有疑问的企业,组织有关部门到现场进行原始资料的核实后上报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八条 通过复审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自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之日起有效期为三年。复审合格有效期满后,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重新认定,按初次申请办理。

  第十九条 高新技术企业经营业务、生产技术活动等发生重大变化(如并购、重组、转业等)的,应在15日内通过设区市科技局向办公室报告;变化后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经领导小组研究审定,自当年起终止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需要重新认定的,按本实施细则第八至十三条办理。

  第二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需要变更名称、地址等内容,需提供工商或外经贸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有效批复件,经设区市科技局核对后上报,由领导小组确认并经公示、备案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证书编号与有效期不变。

  第二十一条 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召集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议后,报领导小组审定,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造成恶劣影响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受到处罚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在5年内不再受理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

第五章 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二条 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依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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