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绵阳市经济适用住房最高限价的批复
(2008年12月1日 川价发[2008]222号)
绵阳市物价局、房管局:
你们《关于核定福泽原小区15#楼经济适用房价格的请示》(绵价[2008]30号)文收悉,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稳定住房价格的通知》(川办发[2006]37号)、原国家计委、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和省物价局、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川价发[2007]10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你们的请示批复如下:
一、你市2008-2009年度的经济适用住房的最高限价为160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具体销售价格你们在限价幅度内,根据成本核定。对确需超过最高限价的,你们可在成本监审的基础,单独上报。
二、在经济适用住房的成本核算中,你们应加强对各项收费的审查和管理。
1、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济适用房用地实行行政划拨,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负担。
2、按照《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的规定,“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策性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