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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行政复议听证办法

  (二)如实回答有关询问;
  (三)未经主持人批准不得中途退出听证会;
  (四)遵守听证会纪律。
  第十五条 主持人的回避,由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决定;其他工作人员的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担任主持人的回避,由行政复议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六条 法制工作机构在举行听证会的五日前,应当向听证参加人书面告知以下内容:
  (一)听证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案由;
  (三)举行听证会的时间、地点;
  (四)主持人的姓名;
  (五)其他内容。
  行政复议案件复杂或者证据材料较多的,应当通知当事人提前阅卷并提供阅卷场所。
  第十七条 行政复议听证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书记员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及到场情况;
  (二)书记员宣读听证纪律;
  (三)主持人宣布案由和听证员、书记员名单,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四)宣布听证会开始;
  (五)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请求、陈述理由,并举证;
  (六)被申请人陈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并举证;
  (七)第三人参加听证的,由第三人陈述自己观点,并举证;
  (八)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对证据进行质证;
  (九)主持人对需要查明的问题向听证参加人询问;
  (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后,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在听证笔录上签字。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主持人应当在听证笔录中说明情况。
  第十八条 行政复议参加人应当遵守以下听证纪律:
  (一)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随便发言、提问;
  (二)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拍照;
  (三)不得鼓掌、喧哗、吵闹或者有其他妨碍听证秩序的活动;
  (四)听证时不随意走动或离场;
  (五)听证时禁止吸烟,禁止随地吐痰,禁止使用通讯工具;
  (六)当事人陈述事实、答辩问题,必须做到实事求是、文明礼貌,不得有攻击性语言。
  违反听证纪律的,由听证主持人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给予训诫;情节严重的,责令其退出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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