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价和责任追究制度。市县政府及其部门做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要通过抽样检查、跟踪调查、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并纠正决策存在的问题。市县政府每年要选取1至2件直接关系民生、对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进行重点评估,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对重大行政决策的依据发生重大变化、条件发生重大调整等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并及时调整。对因重大行政决策调整或终结执行、中止执行给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政府应依法予以补偿。建立并严格执行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的决策行为,行政决策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当做出决策而不作为、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都要依纪依法追究负有领导责任公务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四、切实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九)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程序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市县政府要依法明确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实行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申报、确认制度。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对其制定的必要性可行性、需要解决的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和措施等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听取相关机关、组织和管理相对人、专家等各方面的意见。规范性文件必须通过政府法制机构或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后方可作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的不得发布施行。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违法创设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行政权力,不得违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义务,不得违法限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每隔两年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并向社会公布,未列入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十)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制度。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送备案。市县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履行备案审查监督职责。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超越法定权限,违反制定程序,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违法创设行政权力,违法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政府法制机构要及时向制定机关提出自行撤销或纠正的审查处理意见,制定机关在规定时间内向政府法制机构书面报告处理结果。制定机关拒不执行审查处理意见的,由政府法制机构提请本级政府直接予以撤销或改变。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审查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政府法制机构、制定机关要及时受理、处理,并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与机制。
五、严格规范行政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