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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决定的实施意见

  (十一)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在城市管理等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市县政府要依法履行职责,建立顺畅有序的运行机制,合理划分管理权限,保障行政执法经费,按照批准方案全面实施和规范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根据我省城市化加快发展的情况,在坚持行政执法统一管理、监督的前提下,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有条件的市县可根据需要向街道(镇)派驻城管执法队伍,并切实加强对派驻执法队伍的管理、监督、指导和调控。深入推进综合执法试点工作,进一步理顺体制、明确权限、界定职责,努力构建职能集中、管理规范、层级协调、上下一致、运行有效的综合执法体系。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争议协调机制,规范实施行政执法协调的主体、范围、程序和方法,严格行政执法协调意见、决定的执行和监督。建立事权与财权相匹配的行政执法经费保障机制,行政执法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所需经费统一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对被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等无行政执法资格、无经费保障的在岗人员,必须调离行政执法岗位;对违反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没指标,以及罚没收入与行政执法机关业务经费、工作人员福利待遇挂钩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十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建立完善行政执法数据库和行政执法依据动态调整机制,分解和界定行政执法部门内部执法机构和执法岗位的职权和责任,依法制定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具体规范行政执法环节和步骤,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办理流程和期限。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权的,要对行政裁量权予以细化、量化。实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主体、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责任、裁量标准、程序步骤、办事时限、监督方式等内容,要向社会公示。建立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记录制度和行政执法案卷归档制度,统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每年组织一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认真执行《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试行)》、《江苏省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试行)》和《江苏省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强化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和责任追究。对行政执法中探索出来的新的执法方式要进行总结、规范和推广。
  六、加大对行政行为的监督和问责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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