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应对当前经济形势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
(苏政发〔2008〕10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当前,受国际金融危机的影响,我省部分企业特别是外贸出口和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用工需求普遍下降,现有岗位出现非正常流失现象,一些外出务工人员提前返乡,人力资源市场求职人数和城镇登记失业人数均有所增加,就业形势比较严峻。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千方百计稳定和促进就业,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发挥扩大内需拉动就业的积极效应。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扩大内需的要求,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把增加就业岗位和优化配置人力资源作为一项基本要求统筹兼顾。采取多种政策措施,为企业发展和产业壮大提供更多支持,主动积极地推进结构调整,加快自主创新,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吸纳就业的能力。明确本地本系统优先重点发展的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企业,完善鼓励发展的资金支持、金融信贷、社会服务等扶持政策,保护和支持劳动密集型产业发展,努力扩大就业容量。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
二、积极鼓励各类企业稳定现有就业岗位。大中型企业要带头承担社会责任,千方百计克服困难,努力做到不裁员或少裁员,为稳定就业形势作贡献。进一步落实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政策,通过兴办实体和内部转岗等多种形式分流安置富余人员。采取税费减免、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等措施,帮助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稳定就业岗位。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充分运用就业专项资金和失业保险基金,加强对企业职工岗位培训、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培训和对农民工的技能培训以及对农村初高中毕业生的劳动预备制培训,根据需要延长培训期限,提高培训补贴标准,缓解当期就业压力,为新一轮发展储备技能人才。
三、全面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的政策。贯彻《
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精神,落实鼓励企业吸纳就业的社会保险补贴和税收减免等政策措施。适当提高职业培训补贴、职业介绍补贴、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标准,吸纳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女40周岁以上和男50周岁以上、特困职工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残疾、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等就业困难人员(具体范围和对象由各市政府确定)的企业,企业缴费部分可享受全额社会保险补贴。对当年吸纳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经办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吸纳人数,按每人不超过10万元的标准,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额度发放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