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允许统筹地区根据失业保险基金积累情况及备付能力,报经省政府批准后,适当扩大使用支付范围,增加失业保险基金用于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就业扶持补贴资金支出。对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分流安置本单位富余人员并开展转岗培训的,可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连续5年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且在经济困难时期不裁员,积极组织职工集中开展技能培训的企业,也可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对依据《
企业破产法》实施重整企业的无生活保障职工,各地可发放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费,重整后的企业必须优先录用原企业职工。
五、适时适度调整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率。对失业保险结余规模较大的市,经省政府批准,允许在1至2年期限内将失业保险费率一次性从3%降到2%。允许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规模较大的统筹地区,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采取临时性措施在一定时期内适当降低缴费费率,以减轻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负担。各地可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在不违背社会保险基金征缴、使用、监管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明确界定的困难企业,经报批可采取在一定期限内缓缴企业应缴纳基金等灵活处理办法,帮助企业缓解运行困难阶段的资金压力。
六、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进一步落实企业的用人自主权,取消用人审批制度和落户限制性规定,鼓励各类用人单位多招聘高校毕业生。大力开发基层公共服务岗位,有空编的基层教育、卫生等单位要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2009年起在全省实施“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全面落实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各项扶持补贴政策,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锻炼成长,为到基层就业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就业推荐、人事代理等公共就业服务,免收服务费用。完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资助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并给予相应的税费减免和小额贷款支持。
七、及时帮助零就业家庭等困难人员实现就业。建立健全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长效机制,确保零就业家庭至少有一人实现稳定就业。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加大财政购买公益性就业岗位力度,努力拓宽公益性岗位的范围和规模,逐步提高公益性岗位工资水平。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须优先安置零就业家庭人员等就业困难对象。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就业扶持体系,享受与城镇失业人员同等的就业政策和公共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