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大力支持劳动者自主创业。坚持政策扶持、创业培训、创业服务“三位一体”的工作方针,进一步降低创业门槛,加快完善创业培训服务体系,不断优化创业服务。全面落实有利于劳动者创业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资金补贴、场地安排等扶持政策,促进中小企业和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支持帮助更多的城乡劳动者创业。加快清理和消除阻碍创业的各种行业性、地区性、经营性壁垒,对城乡各类创业主体做到政策上一视同仁。法律法规未禁止的行业和领域向各类创业主体开放,国家有限制条件和标准的行业、领域平等对待各类创业主体。充分依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有创业意愿的城乡劳动者提供快速便捷、优质高效的创业培训、项目开发、开业指导、创业实习、创业孵化以及项目融资等“一条龙”服务。各级政府要根据需要逐步增加小额贷款担保资金,将个人新发放的小额贷款额度上限提高到5万元,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个人申请小额贷款并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据实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给予50%的贴息。
九、进一步优化就业创业环境。制定完善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政策措施,细化操作办法,简化操作程序,充分发挥创业带动就业的倍增效应。各地要设立并多渠道筹集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支持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禁止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干预创业企业的正常经营,严格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检查、乱培训。进一步清理和规范涉及就业创业的行政审批事项,简化立项、审批和办证手续,公布各项行政审批、核准、备案事项和办事指南,推行联合审批、一站式服务、限时办结和服务承诺等,开辟创业“绿色通道”。积极推进创业型城市创建工作,建立创业型城市和省级示范创业促进就业孵化基地的考核、评估、认定制度。
十、建立完善就业信息收集反馈机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当前就业形势的新变化,建立面上企业普遍联系和困难企业重点联系制度,加强相关统计监测工作,尽快建立相应的信息反馈和工作应急机制。扩大失业动态监测地区和监测企业范围,完善监测点选择办法,将季度监测改为月度监测,加强对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的监测和统计,及时分析研判就业形势,制定落实具有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对农村劳动力就业情况的动态跟踪调查,依托城乡基层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立农民工返乡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了解外出农民工就业状况和返乡情况。完善失业登记制度,将已在用工地稳定就业半年以上失去工作的农民工纳入失业登记。加强失业调控,严格执行企业裁员规定,企业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应事前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报告。建立健全应急处置机制,对因就业和劳动关系调整发生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做到快速反应,及时介入,妥善处理。当前和元旦春节期间,特别要重视和处理好关停企业拖欠工资问题,切实维护社会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