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0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0日)废止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经委等部门关于促进和支持企业开拓市场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8)21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经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政府国资委等部门拟定的《关于促进和支持企业开拓市场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促进和支持企业开拓市场的意见
(市经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市科技局、市环保局、市政府国资委 2008年12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决策部署,充分利用国家、省出台的有关政策措施,鼓励和支持我市企业积极开拓市场,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平稳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积极帮助企业抢抓扩大内需商机
引导企业增强化危为机的机遇意识,鼓励企业在国家、省、市投资的重大基础设施建设、民生工程、生态环境保护、农业设施、水利设施、农村公路和农村电网建设、灾后重建工程以及西部大开发建设中抢抓商机,拓展市场。市有关部门要及时提供和发布相关信息,搭建项目对接平台,快速为企业办理有关手续,主动支持企业争取国家和省有关项目和政策;定期组织开展我市企业与重大工程、项目的配套对接活动,为企业产品销售、项目承揽提供高效服务。
二、按“同等优先”原则采购本地产品和服务
(一)认真落实国家关于节能环保产品、自主创新产品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制度
各政府采购单位要在技术、服务等指标满足采购需求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科技部、国家环保总局等部门制定的《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4〕185号)、《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6〕90号)、《无线局域网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财库〔2005〕366号)、《
关于实施促进自主创新政府采购政策的若干意见》(财库〔2006〕47号)等有关规定,优先采购我市列入国家、省《政府采购清单(目录)》的节能环保、自主创新和无线局域网产品,在采购招标中应给予一定幅度的价格扣除或技术加分。对国家规定的空调机、计算机、打印机、显示器、照明产品和用水器具等九类节能产品,可规定强制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