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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问责评议办法》的通知

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问责评议办法》的通知
(宿办发〔2008〕98号 2008年11月17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宿迁市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问责评议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问责评议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经济责任审计在促进领导干部勤政廉政和政务公开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切实引导各级领导干部树立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县级以下党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暂行规定》和《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等有关党内和行政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问责评议(以下简称问责评议),是指对领导干部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后,通过召开问责评议专题会议,公开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由被审计的领导干部(以下简称问责评议对象)现场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代表的质询和评议,以对其任期履行经济职责情况作出客观公正的评价。
  第三条 问责评议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公开透明、分级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 问责评议在市、县(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和审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
  第五条 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束后,审计部门应及时将审计结果报送同级党委、政府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同时,根据有关规定将审计结果反馈给问责评议对象及其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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