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被审计领导干部收到审计结果报告后,属任中审计的,应根据审计报告中的存在问题逐一对照,认真撰写本人任期履行经济责任专题报告,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明确整改时限;属离任审计的,在撰写本人履行任期经济责任专题报告时,重点对审计报告中的问题进行解释和说明;对离任后交流到其他岗位继续担任领导职务的,还应提出在新的岗位上如何依法履行经济职责。
第七条 问责评议可采取问责评议专题会议问责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问责两种方式进行,由各级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情况研究确定。
第八条 问责评议对象包括:县(区)、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和市、县(区)直部门主要负责人。领导干部任期两年以上的,一般应对其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并组织问责评议;对重点部门或群众意见较大、反应问题较多的领导干部,随时可以组织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问责评议。具体的问责评议对象,由市、县(区)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
第九条 问责评议内容主要包括:问责评议对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履行经济职责专题报告,以及与其履行经济职责有关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采取问责评议专题会议问责的,由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前一周通知问责评议对象及所在单位,也可通过新闻媒体、公告栏等形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告,接受群众的监督。
参加问责评议专题会议的人员,一般应包括: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问责评议对象及所在单位中层以上干部、下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县(区)或乡镇对应部门代表,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行)风监督员等,必要时可扩大到问责评议对象所在单位全体干部职工。
问责评议专题会议程序:
(一)通报审计结果。由审计部门负责人通报问责评议对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
(二)报告履行经济职责情况。由问责评议对象作履行经济职责专题报告(就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今后整改措施、目标要求、整改时限等)。
(三)现场质询。由参加问责评议会议领导、群众代表、政(行)风监督员等有关人员就审计出的有关情况进行问责和质询,问责评议对象作出答复或解释。组织实施的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和审计部门的有关人员,也可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要求其作出解释或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