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表态发言。问责评议对象对问责评议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作出整改承诺;是离任的,由接任的领导干部对前任履行经济责任中存在的问题作整改表态发言。
(五)民意测评。由参加会议的人员根据问责评议对象的履行经济职责专题报告、整改措施和现场质询情况,进行民意测评,填写《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问责民意测评表》。《民意测评表》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发放、回收、统计汇总和分析。
第十一条 采取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会议问责的,一般应提前3天通知问责评议对象及所在单位召开问责评议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
参加问责评议会议的人员: 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成员,问责评议对象,接任领导干部。
领导小组问责评议会议程序:
(一)通报审计结果。由审计部门负责人通报问责评议对象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二)报告履行经济职责情况。由问责评议对象作履行经济职责专题报告(就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存在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今后整改措施、目标要求、整改时限等)。
(三)现场质询。由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领导就审计出的有关情况进行问责和质询, 问责评议对象作解释说明。
(四)表态发言。问责评议对象对问责评议过程中提出的问题作出整改承诺;接任领导干部对前任被审计出的问题作整改表态发言。
(五)测评。由参加会议的人员根据问责评议对象的履行经济职责专题报告、整改措施和现场问责情况,进行测评,填写《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问责测评表》。《测评表》由纪检监察机关和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发放、回收、统计汇总和分析。
第十二条 民意测评分为“满意”、“较满意”、“基本满意”和“不满意”四个等次。其中,满意、较满意得票率达到90%,且满意得票率达到75%的,为“满意”等次;满意、较满意得票率合计达到75%的,为“较满意”等次;满意、较满意、基本满意得票率达到67%的,为“基本满意”等次;不满意得票率达到33%的,为“不满意”等次。
第十三条 问责评议结果分“好”、“较好”、“一般”和“差”四个档次。由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综合审计结果、述职述廉、现场质询、群众反映、民意测评、初查核实、组织考核等情况,研究提出初步评定档次,报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