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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宿迁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公开问责评议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 问责评议结果确定后,应及时向党委、政府报告,并通报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同时向问责评议对象及所在单位党组织反馈,可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十五条 根据评定结果,由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或党委、政府对有关问责评议对象视情作出处理。
  (一)对群众有不良反映,经核实存在轻微问题或者民意测评“基本满意”、“不满意”得票率相对较高的,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二)对群众反映比较多,经核实尚未构成违纪或者结果被评定为“一般”档次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三)经核实虽构成违纪但情节轻微或者结果被评定为“差”档次的,对其予以调离、免职、责令辞职、降职等组织处理;
  (四)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比较突出,经核实已构成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立案查处,并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六条 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和问责评议结果的运用,及时将审计结果、测评等次、评定结果、调查核实、处理或处分结论等有关资料分别存入问责评议对象本人的廉政档案和监督档案,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立案查处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调配合,要切实加强领导,定期召开联席会议,按照各自的职责,研究分析、总结交流全市问责评议工作的开展和结果运用情况,增强工作的预见性和针对性,对发现或可能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办法和应对措施,切实推进问责评议的组织协调、跟踪督察等相关工作。
  第十八条 审计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依法履行自身职责,认真做好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对审计和问责评议中发现的重要情况和重大违纪违法问题,以及带有普遍性、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应通过《重要审计信息》专题向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并依法作出审计决定。
  第十九条 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问责评议中发现的先进典型和经验,应及时总结推广;对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勤政廉政、实绩突出的,应优先推荐使用;对一般性违反财经纪律,但又不够党纪、政纪处分的,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提醒或诫勉谈话;对严重违反财经纪律或因决策失误、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失的,应依据查处结论,对有关责任人提出相应的组织处理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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