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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督促检查切实抓好工作落实的意见

  (二)《政府工作报告》明确的事项;
  (三)市政府为民办实事项目和重点工程项目;
  (四)市政府全体(扩大会议)、常务会议、办公会议、专题会议研究确定的重要事项;
  (五)市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批示和交办事项;
  (六)市政府主要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中需落实的事项;
  (七)省、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八)上级领导机关要求贯彻执行或者回复的事项;
  (九)其他需要专门督办的重要事项。
  各地区、各部门要把对国家、省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重要部署贯彻落实的督促检查作为工作重点,放在督促检查工作首位。对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文件中明确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事项,对市政府会议决定中需要本地区、本部门落实的事项,都要及时拟定督促检查方案,适时组织督促检查活动,按时反馈督促检查情况。
  三、不断完善督促检查工作机制
  在落实已有的工作交办制、限时反馈制、工作催办制、情况通报制等工作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落实工作责任,完善督促检查工作机制,推动督促检查工作不断发展。
  (一)推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建立健全责权统一的目标责任制度,构筑自上而下的各层次抓落实的目标责任体系。凡督促检查事项,各级都要明确目标任务、工作内容、完成时限、执行单位和责任人。各地政府和市政府所属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含主持工作的副职)对市政府的工作部署负总责,亲自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市政府部门包括市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以及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和苏州宿迁工业园区。
  (二)建立即时办结工作制度。在“限时反馈”要求的基础上,建立“即时办结”工作机制。凡是环节简单、可以现场办理的事情,必须尽可能地即时现场办结;除重大或另有规定的项目外,市权范围内的审核审批事项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市政府发布重要文件、召开重要会议后,凡是明确要求报告时限的,要按时报告。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件和交办事项,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时限要求反馈,其他一律在5个工作日内上报办理结果。对落实缓慢或落实不彻底的单位,经市政府领导同意后,由市政府办督查处下发《宿迁市政务督查催办单》。市目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组织年终考核时,对收到《宿迁市政务督查催办单》的单位,要在该单位总得分中按每一份扣减0.2分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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