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多次实施同类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4)以威胁、暴力方式妨碍执法人员查处其违法行为的;
(5)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6)胁迫、诈骗他人或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7)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
(8)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9)其他依法从重处罚的。
8.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1)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2)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3)配合办案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4)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5)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9.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3)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4)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5)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10.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罚款幅度内,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处罚:
(1)处罚种类的适用。严重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行政拘留、吊销许可证、执照、责令停产停业、高幅度罚款;一般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暂扣许可证、执照、中幅度罚款;轻微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低幅度罚款和警告,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除外。
(2)罚款幅度的适用。行政处罚中适用罚款的,行政机关应在法定幅度内把罚款数额按比例分为低幅度罚款、中幅度罚款、高幅度罚款三个层次。
依法既可以实施单处又可以实施并处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行为和一般违法行为的,原则上实施单处的处罚方式,属于严重违法行为的,优先实施并处的处罚方式。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并处的,从其规定。
11.有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案件讨论记录和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说明理由。
12.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行政机关可根据本单位执法的具体情况自行规定。
三、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标准应当遵守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