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必须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结合本单位行政执法具体情况,划定管理领域内的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严重违法行为的种类或标准。
14.行政机关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标准,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1)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行为种类的,行政机关应当明确适用不同种类的具体条件;
(2)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选择行政行为幅度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当事人具备的客观条件等划分明确、具体的等级。
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划分自由裁量等级,由各行政机关按照法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确定,但不得少于轻、中、重三个等级。
上级主管机关对行政处罚行为制定自由裁量标准的,行政机关可以直接引用或者继续细化。
15.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规范,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标准。行使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为规范和标准,应当按照规定向市政府法制办报送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16.行政机关应当结合行政执法责任制责任分解工作,根据职务、职责和行政执法需要明确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权限,自由裁量不得超越各自权限。
17.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处罚时,决定依据的事实应当与该具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等级的条件相符合或者基本符合。
四、其他应当遵守的规定
18.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中,应当建立依据和程序公示制度、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和审核监督机制。
19.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在行政决定中说明理由,使用说理式执法文书。
当事人要求行政机关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予以解释的,行政机关应当耐心解答。
20.行政机关应明确本机关法制机构、法制工作人员依法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核,保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统一、公正行使。
21.行政机关可编印典型案例,指导、规范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统一、公正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22.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规范性文件和行政执法实际,对本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和标准适时进行评估、修订、调整、完善。
23.行政机关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对违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规范、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纠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24.对发生严重违反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为规范,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侵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行政机关,市政府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有关机关予以纠正或者依法直接予以纠正。